一、 有關旨揭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 承保部分
1、 增訂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選擇追溯加保相關權益規定。(公保法第六條之一、公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2、 增訂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公保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所需之年金費率;以及是類人員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公保保險費率相關規定。(公保法第八條)
(二)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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