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36978號函辦理。
二、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特殊教育學生與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科學班等特殊類型班級學生之部定及校訂課程均得彈性調整(包含學習節數、學分數配置比例與學習內容),並得於校訂課程開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惟不應減少學習總節數;又依上開實施規範,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在部定課程特定領域或科目採全部抽離方式進行教學者,仍宜在該領域或科目之節數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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